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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构承重构件的防火保护

请问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》GB50414-2018第3.0.2条和《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630-2010第3.0.3条,与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GB55037-2022第2.1.3(1)条冲突,前者是否还能执行?

cyd | 2025-05-20 17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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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 | 3

徐峰看景 2025-05-20 19:16 10 [回复]举报

条文内容不冲突哦。通规讲的是“承载功能”,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》GB50414-2018第3.0.2条和《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630-2010第3.0.3条讲的是满足条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,并且其前提条件是二级耐火等级建筑。


牛丫头消防课堂 2025-05-20 22:44 00 [回复]举报

建筑防火通用规范,讲的是通用目标要求,你说的钢铁企业、有色金属等属于行业要求,看你说的是哪个行业的建筑,例如石油化工、托儿所幼儿园、中小学校等也有自己的建筑防火要求。

徐峰看景 2025-05-21 13:15 00 [回复]举报

《建规》修订版3.2.10A已经引用《钢铁冶金规》第3.0.2条,解决了此争议;

    《浙江》3.4.2:工业建筑中,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、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,钢框架、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,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。

    《浙江》3.4.3:二级耐火等级的丁、戊类厂房(仓库)的梁、柱(包括斜撑)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,其中能受到甲、乙、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℃的部位,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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